4 城市绿地系统 4.1 城市绿地 4.1.1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指各种公园和向公众开放的绿地,包括综合公园、社区公园、专类公园、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,及其范围内的水域。在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GB 50137-2011中,公园绿地与防护绿地、广场绿地共同构成了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与广场用地。在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》CJJ/T 85-2002中,公园绿地与生产绿地、防护绿地、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构成城市绿地的5个大类。公园绿地中除“小区游园”之外,都参与城市用地平衡。 4.1.2 综合公园 综合公园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,与国家现行标准《公园设计规范》CJJ 48-92的内容保持一致。因城市和地区差异,综合公园的最小规模和服务半径无具体规定。 4.1.4 社区公园 社区公园包括“居住区公园”和“小区游园”,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等分散式的绿地。 4.1.5 儿童公园 儿童公园附属于公园绿地中的儿童活动场地不属于儿童公园。 4.1.6 动物园 动物园指独立的动物园,包括城市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等。普通的动物饲养场、马戏团所属的动物活动用地不属于动物园。 4.1.7 植物园 植物园指独立的植物园。侧重科学研究的植物园以收集植物物种为主,侧重植物观赏的植物园以展示植物的景观多样性为主。附属于公园内的植物展览区不属于植物园。 4.1.10 墓园 墓园不包括烈士陵园。 4.1.12 花园 花园指以观赏花卉植物为主要功能的园林。花园与公园的区别为:花园的规模相对较小,也可附属在公园内;花园的职能较为单一,公园的职能较为综合;公园一般为公有,并向公众免费开放。 4.1.13 历史名园 目前部分历史名园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,因此本次修编将原定义中的“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”删除。历史名园在修缮时需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园内可以进行适当的加建,但不能有损于古迹或破坏原貌。 4.1.14 纪念公园 纪念公园包括烈士陵园,不包括墓园。 4.1.15 遗址公园 遗址公园大致分为三种类型:第一种是保护并利用局部遗址的公园,把遗址作为公园景观和内容的一部分;第二种是遗址本身可以成为公园。我国绝大多数历史园林自身都有成为公园的条件,这种园林,即使建筑不存在了,但是建筑遗址与周围的历史环境还是相互依存,与其被赋予的文化内涵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意义上景点或景区;第三种是考古遗址公园。它强调的是对文物遗存及其与其相关的环境的整体性保护与展示,并强调遗址的真实性与多样性。 4.1.16 游乐公园 1997年,国务院下发《关于游艺机、游乐园有关情况的报告》(国经贸质[1997]661号),明确规定将游乐园的管理权归属建设部。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》CJJ 85-2002中增设“游乐公园”,规定其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%,以提升游乐场所的环境质量和整体水平。已建成的,不符合该项要求的游乐场所,包括旅游业中的主题公园,不能计入“公园绿地”。 4.1.17 带状公园 带状公园位于规划的道路红线以外。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保证游人的通行、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的布置。 4.1.18 街旁绿地 街旁绿地包括小型沿街绿地、街道广场绿地等。街旁绿地又名街头绿地。街旁绿地有两个含义:一是指属于公园性质的沿街绿地;二是指该绿地必须不属于城市道路用地。 4.1.19 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,只要为城市绿化服务,能为城市提供苗木、草坪、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科研实验基地,均应作为生产绿地。临时性的苗圃和花卉、苗木市场用地不属于生产绿地。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GB 50137-2011规定,园林生产绿地依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用地分类的“农林用地”(E2)。 4.1.20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针对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的灾害发生地而设置,一般游人不宜进入。防护绿地包括:卫生隔离绿带、道路防护绿地、城市高压走廊绿带、防风林带等,不包括城市之间的绿化隔离带。 4.1.21 附属绿地 根据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GB 50137-2011的规定,附属绿地不列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“绿地与广场用地”类,而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,包括居住用地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、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、工业用地、物流仓储用地、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。 4.1.22 居住绿地 条文中的“居住用地”包括居住小区、居住街坊、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。居住绿地属附属绿地性质,包括组团绿地、宅旁绿地、配套公建绿地、小区道路绿地。 居住区级公园和小区游园属于社区公园,不属于居住绿地。居住区级公园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。 4.1.23 道路绿地 道路绿地包括:道路绿带、交通岛绿地、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。道路绿带指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;交通岛绿地指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;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指交通广场、游憩集会广场和社会停车场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。 道路绿地位于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之内,属于附属绿地性质,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。 4.1.24 郊野公园 国内对郊野公园概念和范畴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。狭义的郊野公园通常指在位于城市边缘地带的远近郊区,具有山体、水体、林地、湿地等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风景资源的地方,经过规划建设,可为人们提供郊外休闲、游憩、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。广义的郊野公园包括城市外围的绿带、农田、森林等。 4.1.25 城市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的有效补充。2004年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》中指出对不具备划建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区域,也要因地制宜,采取建立湿地公园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,扩大湿地面积,提高保护成效。2005年,建设部公布了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(试行)》,指出“城市湿地公园”是城市绿地系统的一部分,是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,既不同于其他水景公园,也区别于湿地自然保护区。 4.1.26 风景林地 风景林地仅限于具有景观价值的林地。